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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 2:12-13 解释

Verses covered in this passage:

  • 罗马书 2:12
  • 罗马书 2:13

如果有人依靠律法,他们就将按律法受审判。所以,如果你不顺从律法 (比如,犯罪),就要按律法定罪。但是,如果我们相信基督,顺从神的旨意,在天上就会有荣耀和尊贵等着我们。

“律法” 一词在罗马书出现了五十次,但是这里是 “律法” 一词的第一次出现。到目前为止,保罗已经清楚地向读者表明,就是信心传遍天下的外邦罗马信徒 (1:8),公义的生活是通过日常的信心,活出复活的生命。我们因相信耶稣的血而领受有效生活的能力,并且我们藉着信,也获取靠复活大能活出祂生命的经验和奖赏。与之对立的就是,过不义或不公正的生活,而这样的生活所带来的是今生和基督审判台前的忿怒和不利后果。

在 2:1 中,保罗开始对那些论断他人,自己却做相同或类似的事情的人讲话;当保罗在此第一次介绍 “律法” 时,他依然在对这样的人讲话。对于任何论断他人的人而言,都需要有一套规则或律法。保罗会从这一点扩展一个活在律法之下和活在信心之下间的鲜明对比。在 9:30-10:13,保罗将这一对比推到了高潮,对比 “信心的义” 和 “律法的义”,并宣称通过律法寻求公义或正义,不会产生义,但因信而活,则会产生义或公义的生活。

9:30-10:13 高潮部分的经文重点可以在 10:5-10 中找到,在此引用了申命记,以申命记 30:14 作为总结,即在我们的心里,我们都知道何为对,所以我们应当相信,神所教导我们的是对我们最好的,而且我们也应当遵行。这就是正义或公义的生活。然而,可悲的是,人类本性是自私和自义的,自义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律法或规则。

我们定罪他人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律法,宣称他们不义,因为他们违反了某些标准。但是,保罗会清楚地指出,没有一个人类标准可以使我们称义,因为无论我们以何种方式定罪他人,我们也在定罪自己,因为我们都行了同样的事情,或许只是方式不同罢了。

保罗正在为某些犹太权威对他福音信息的毁谤而辩护,这些人将自己定为审判官,且用谴责和定罪来获取凌驾于他人的权威 (这是任何阶级和任何时期都非常常见的人类特征)。在这段经文中,保罗正在清楚地表明,只有一位审判行为的真正权威,那就是耶稣基督。保罗会强调,神接纳我们为祂的儿女,完全是因为祂选择这样做。祂的接纳是无条件的,之后祂会审判我们的行为,来赏赐我们在地上的行为,按我们的所作所为给予我们认可。在每个情况下,都是神决定,而非人。

然而,耶稣在马太福音 7:2 告诉我们,我们按怎样的标准衡量别人,神也会使用这一标准来衡量我们。所以,如果我们将律法或一套规则用于他人,那些规则也会反过来被用于我们自己身上。即使没有律法或规则,我们依然要负责,因为神已经将善恶的认知放在每个人心中,而且人类已经藉着祂在万物中的同在,见证了这一认知 (1:19-20)。

使徒保罗已经清楚地表明,各人都知道善恶,这是根植在他们内心的。为了通过律法而在神面前称义,就需要切实地执行律法,而不仅仅是对律法的认知。保罗会在 3:20 告诉我们,这意味着无人可以守全律法,除了一人,就是耶稣,他自己就是神。是他为我们的缘故献祭,使我们在神面前被悦纳。

保罗再次对一些犹太权威提出异议,他们宣称保罗教导有误,并诽谤他的信息 (3:8)。这些犹太权威宣称,神前的公义或公正来自遵行律法,所以保罗提出一个论点来显明这些权威不仅错了,而且也不遵守自己的教义。因为涉及到规则和遵守规则时,重要的是行为,而非言语。任何人都可以说他们遵守规则,但是律法的本质是:为了在律法面前称义,人必须切实地遵行律法,而非只是宣称他们遵行了律法。

罗马书 2:12-13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13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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