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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 22:7-15 解释

Verses covered in this passage:

  • 出埃及记 22:7
  • 出埃及记 22:8
  • 出埃及记 22:9
  • 出埃及记 22:10
  • 出埃及记 22:11
  • 出埃及记 22:12
  • 出埃及记 22:13
  • 出埃及记 22:14
  • 出埃及记 22:15

这些条例是有关业主委托他人看护,或他人从业主借用时,所造成的财产损坏。

第一种情况是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银钱的字面含义是 “银子” (希伯来文是 “keseph” ),但它可以指任何值钱的东西。情境是:邻居帮助他看护某物,结果被看管的东西被偷了。规则就是:若把偷东西的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这样,受托看护银钱或家具邻居,就没有不利影响。

因为人让邻居为他看管财产,邻居只需要付合理的看护标准,最明显的是不能占为己用。如果被贼偷了,他并没有赔付的责任。如果邻居必须要保证安全的话,该邻居很有可能会拒绝看护的要求。然而,为了维护邻舍的名声, 也确保这人没有什么可笑的事务背景,案件就要带到审判官那里。

找不到贼的情况下,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对于人将这些财产托付给他人保管,是建立在信任的程度上。这保管的邻舍只具有看管的合理标准,但如果没有贼被抓住的话,审判官是要排除邻舍占为己有的嫌疑。

审判官要肯定地决定是否有任何信任缺口。9 节陈述了信任缺口的一般原则,无论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案件双方都要来到审判官面前,审判官要做出最终决定,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这一步是要免除丢失财产之人的疑虑挥之不去,并为邻舍挪除嫌疑。通过采取这一先发制人的步骤,是要维持社区里的和谐。

这里的审判官一词是 Elohim,是用来指神的词 (创世记 1:1)。将案件带到人类审判官面前,可能与带到神面前相同,因为神已经将祂的司法权柄委任于以色列人。这审判官有权力定罪,也可以要求对丢失和损坏有责任之人,付双倍赔偿。没有一桩案子是要付赔偿给政府或统治者的;所有的纠纷,所有的赔偿和所有的裁决都在公民之间。审判官应该有足够的动机来保持公正,因为将来他们可能会被今天自己审判的人所审判。

10-13 节是关乎牲畜的。情形是: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在这一案件中,看护人并没有恶意的证据。无人看见,意思是没有目击证人,所以就无人知道发生了什么。因此,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如果双方都在耶和华面前起誓,就无需赔偿。所暗示的是:耶和华会惩罚那在起誓中说谎的人。

另一方面,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本主。如果之后有证据证实这是偷窃的话,就要有赔偿了。同样,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如果牲畜是被撕碎的,或许是被捕食者撕碎,对于看管者而言,就没有什么既得利益。所以带来被撕碎牲畜的证据就足够释放邻舍免受赔偿的责任。我们之后会看到,邻舍借用的案例中,会有更高的标准。

与前面的案例一样,看护他人财产的邻舍是有合理的看护标准。所以,只要邻舍没有私自拿走,或严重疏忽,就无需赔偿。为了避免邻舍吃或卖牲畜的嫌疑,或邻舍在圈养牲畜时,出现严重疏忽,而导致牲畜逃跑的现象,就要带残余的牲畜,来做牲畜被捕食者撕碎的证据。

14-15 节涉及了借用和雇佣的情形。照管的标准现在有了物质上的提升。在前面的案例中,人是受委托看护他人的财产。在那个案例中,看护之人只有合理的看管标准。现在我们要看到的是借用财产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看护的标准就提高了很多。

有三个案件需要处理。第一,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在前面的案例中,人要邻舍为他看管财物,邻舍只需要做一个合理的看护标准即可。在这个案例中,人向邻舍借什么,他的看护标准就更高。在使用期间,他对所借之物要负有全责。

因此,如果他人从邻舍借东西,意外发生,导致损坏或死亡,借用者对保管之物要负全责。如果东西丢了或损坏了,不管是否是借用者的过错,都必须赔偿。这里的不同是,借用者要求使用物品,而不是邻舍请朋友帮忙为他看护财产,所以他有义务提供一个更高的看护标准。

这一情形只适用于物品在借用者手中,而本主没有同在一处之时。如果本主同在一处的话,物品就在本主的保护之下。

第二个案例所涉及的借用之物有本主同在一处损坏发生之时,所借之物的本主同在一处,那么借用之人就不必赔还。这可能是人带牛过来帮助他人犁地的情形。如果主人带牛来帮助他人的话,牛出了状况 (可能是被捕食者伤害),借用之人无需赔偿,因为主人与所借之物同在一处,且保留合理的看管责任。

第三个案例并不是借用,而是雇佣。“借” 暗示着借用者对所借之物不付费用。但若是雇的,意味着人要付使用费,本是为雇价来的。这一奇怪的短语有着不同的理解,可能是所付的雇用费,其中包含了对雇价而来物品的无意损坏或损失的费用。

这段经文所呼吁的是盟约社区中的诚信。这些条例旨在向每个以色列个体,灌输对他人之物的合理责任和尊重。当各人理解和尊重他人的财产和权力时,就无人会成为不诚信所致之经济损失的受害者。君主神规定,每个附庸各人都要自治。

当人们以这种方法相互照顾时,就为人类的繁荣创造了一个坚实的平台。人们可以相互分享、相互帮助、开启贸易,却不用担心会有损失或虐待。许多顺服神律法的应许性祝福,都是顺服的直接性实践结果。这里所描述的,是一个基于律法规条上的繁荣社区,尊重个人和其财产,以及被管制者同意服从审判官在他们之间判决。

出埃及记 22:7-15

7‘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8若找不到贼,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

9‘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什么过犯,或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

10‘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11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12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本主;13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

14‘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15若本主同在一处,他就不必赔还;若是雇的,也不必赔还,本是为雇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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