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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 20:15 解释

第八条诫命保护各人的私有财产。

第八条诫命简洁明了,不可偷盗偷盗一词 (希伯来文 “ganab”) 在摩西律法中指未经购买或同意的情况下私拿他人物品,其中包括盗窃 (出埃及记 22:2) 和绑架 “偷” 另一个人 (出埃及记 21:16)。之后,规定了偷窃的惩罚,即小偷要双倍归还所偷之物 (出埃及记 22:7)。如果涉及绑架,施行绑架的人就要处于死刑 (出埃及记 21:16;申命记 24:7)。

这条诫命假定一个人对自己的私有财产拥有权力。该命令的颁布是要赋予各人保护邻舍财产的责任,正如他们渴望自己的财产被保护一样。这是自治社会的另一个支柱。在以色列并没有行政部门,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都有监护权。为了让社会提供相互利益,各人必须尊重他人财产。将第六和第八条诫命放在一起,个人和家庭是要被另一个人和家庭尊重和保护的。

人类历史上记录的大多数暴力都源于人想要拿取他人财产,也许是他们的出产、他们获取出产的土地。不论怎样,获取的方式都是暴力。在自治的社会中,各人都尊重和保护社区其他成员的财产,那些用在暴力的能量,反之都用在创造相互利益。大多数应许的祝福都暗示在命令本身。任何选择以这种自治方式对待邻舍所需的自我约束的社区都将是一个富有成效的社会,营造令人舒畅的居住环境。

出埃及记 20:15 不可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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